詐騙罪中的認識錯誤要件除了具有確認欺騙行為與被害人處分財產行為之間因果關係的作用之外,還具有限定詐騙罪成立範圍的功能。認識錯誤不是單純的不知事實,而是指有能力進行正確認識的人,因為受到了他人欺騙而產生的指向財產轉移(進而財產損害)的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的不一致。財產處分人在存在懷疑時仍能肯定認識錯誤,對於詐稱事項的漠不關心並不構成相應例外。在財產處分人與財產損害承擔者存在認識分歧時,重要的是財產處分人本人是否產生了認識錯誤,在輔助人因特殊的知識背景等被賦予了為被害人提供專業支持的義務之場合,輔助人的專業認知應當歸屬給被害人。詐騙罪中足以導致處分意思無效的認識錯誤不是單純處分動機上的錯誤,也不絕對限定於與詐騙罪保護法益有關的錯誤,而是表明財產處分人喪失了自由意志而進行財產處分的錯誤。至於是否喪失自由意志,應該進行客觀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