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成問題一直是法律懲罰所面臨的基本問題。報應主義、功利主義和複合主義都無法完全證成懲罰。基於情感的懲罰證成是一條可行之道,其包括一般證成和分配證成。一般證成認為,憤怒結構性地包含著罪行和懲罰,由於憤怒具有理性成分,作為常情具有合理性,故而憤怒內含的懲罰也就具有正當性。分配證成包括懲罰對象和懲罰量兩個維度。在懲罰對象上,由於憤怒的對象是負有責任的特定主體,故而懲罰對象必須是對罪行負有責任的主體,而不能殃及無辜。在懲罰量上,失控的憤怒與懲罰不可取。適度的憤怒與懲罰雖然可以接受,但不是最佳方案。在愛的基礎上憤怒,才是一個社會理想的情感體制。這樣的轉型性憤怒將會導致一種與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都不同的懲罰觀。這種懲罰觀以拯救和預防為宗旨,懲罰的嚴厲程度不需要與罪行對稱,而需要與治病救人的目的相稱。懲罰的情感證成是法哲學關於懲罰證成的一次新嘗試,對刑法學中刑罰問題的討論也有啟發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