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設立了出罪條款,將那些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排除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範圍之外,從目的和結果兩個維度限縮了本罪的構成範圍。出罪條款的目的限縮表現為將以騙抵稅款為目的確定為本罪的主觀違法要素,從而將本罪規定為非法定的目的犯,這是對本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目的考察的實質推理。出罪條款的結果限制表現為,將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騙抵從而造成稅款被騙損失作為本罪的結果,從而將那些沒有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有貨代開行為排除在本罪的構成範圍之外。出罪條款的設立,對於司法實務正確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