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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實務選評
202506 (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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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判決可以改寫法律?以投保法第40條之1為例──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江朝聖 (Chao-Sheng Chiang)
中文摘要
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投保法,對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之解任訴權增加除斥期間。對於訴訟繫屬中,尚未判決之事件,新舊法如何適用?同法第40條之1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民事判決針對除斥期間部分,拒絕適用第40條之1,認定應適用舊法無除斥期間規定。本文以為該判決捨棄法律明文,另以「立法之本意」排除該條適用,既欠缺依據,亦乏正當理由,該判決之論理值得商榷。
起訖頁
130-137
關鍵詞
董事
、
裁判解任
、
除斥期間
、
新舊法
、
目的性限縮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506 (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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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與天然孳息之收取──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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