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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實務選評
202506 (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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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權占有與天然孳息之收取──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作者
王千維
中文摘要
無權占有人不論其為善意或惡意,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依據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固應返還占有物予其所有權人,惟若屬善意無權占有人者,依據民法第952條之規定,卻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而有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另一方面,惡意無權占有人雖無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卻於其返還占有物之法定孳息或償還其使用價額時,有類推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之規定主張損益相抵之可能性。再者,無權占有人於履行其回復占有物原狀之義務時,尚應顧及占有物所有權人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起訖頁
111-129
關鍵詞
直接占有
、
間接占有
、
占有媒介關係
、
善意
、
惡意
、
使用
、
收益
、
不當得利
、
權益歸屬
、
不真正連帶債務
、
原物主義
、
生產主義
、
回復原狀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506 (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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