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證人筆錄是否構成傳聞例外,實務已有定見,判決延續實務見解,認為:一、域外證人筆錄,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所示之文書;二、域外證人筆錄性質上與我國警詢筆錄無殊,同屬傳聞證據,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之法理,據以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三、除非被告明白捨棄對證人行使對質詰問權,否則倘因檢察官或法院違背義務法則,於審判中未盡其舉證聲請或傳拘證人之努力,或未透過一切法定程序或通常可能之手段(包括嘗試採行遠距視訊方式之可行性),導致被告無從行使其反對詰問權之情形,即無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