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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主要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第495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自首,指行為人就偵查機關未發覺之罪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之意。由於至少是就主要犯罪事實申告,始稱自首,本判決認為,在意圖販賣毒品罪,持有行為已包括在內,不另構成單純持有毒品罪,故行為人是否成立自首,應以行為人有無就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並接受裁判為斷;行為人僅主動申告其單純持有毒品,但否認有販賣意圖者,因此等主觀意圖乃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主要構成要件,難認已就意圖販賣毒品罪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主動申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主要犯罪事實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6 (202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未滿7歲——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80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義務法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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