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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滿7歲——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80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未滿7歲人無行為能力,應認其無同意與行為人為猥褻行為,亦無同意被拍攝、製造猥褻行為影片等之意思能力。從而,倘行為人對於未滿7歲欠缺意思能力之男女為猥褻,或拍攝、製造其猥褻行為性影像等,基於對被害人之保護,應認已妨害該未滿7歲男女之「性自主決定」、「性隱私資訊」等意思自由,自屬「違反意願之方法」,應論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製造偽褻行為性影像等罪。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未滿7歲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6 (202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相續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8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主要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第495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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