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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506 (202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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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相續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8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關於相續共同正犯,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於共同正犯脫離,數人具有共同之行為決意後,其中一人中斷其分工而脫離原共同行為決意,自不得再評價為共同正犯,惟倘無脫離之意思,因其與其他共同正犯間有犯意聯絡而具共同行為決意,自得受其他正犯行為之歸責,仍應評價為共同正犯。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相續共同正犯
、
共同正犯脫離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6 (202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稅捐國庫——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4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未滿7歲——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80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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