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實務見解,也是德國法觀點,認為逃漏稅捐罪所逃漏之稅捐金額,性質上是節省之支出,乃直接產自犯罪的犯罪所得,自應宣告沒收。稅捐刑法在於保障國家之稅捐國庫利益,國家成為逃漏稅捐罪之被害人,而為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規定所稱之「被害人」。故逃漏之稅捐於行為後已向國稅局依法實際補繳者,其犯罪所得於補繳之範圍(全額或部分)內,既已實際合法發(繳)還被害人,在該範圍已毋庸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倘未補繳完畢者,則稅捐請求權於全部或一部未實現之情形,仍應依法諭知沒收或追徵,不能以稅捐國庫仍有稅捐請求權存在為由即認不應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