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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主給付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主給付義務外,尚有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係指基於債之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之基本義務;所謂從給付義務,係基於法律明文,或當事人約定,或基於誠信原則及補充之契約解釋而發生,目的在準備、確定、支持及履行主給付義務,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之功能;所謂附隨義務,指債務人基於誠信原則,應使債權人所受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滿足之輔助義務,及應善盡注意義務以維護債權人之人身或財產上利益不受侵害之保護義務。債務人倘違反上開義務,致影響債權人契約利益及目的之完成,債權人非不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不完全給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6 (202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
該期刊-下一篇 撤銷訴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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