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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不當得利類型有給付、非給付類型不當得利之分,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有意識之給付所發生,後者則因給付以外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成立。民法第180條規定,給付有該條第1款至第4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乃適用於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不包括非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於添附之情形,係因法律(民法第811條至第815條)規定所生不當得利,與當事人之給付無涉,屬非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尚無民法第180條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給付型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添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6 (202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補充解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
該期刊-下一篇 主給付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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