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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6 (202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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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補充解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意思表示不明確,使之明確,屬闡釋性解釋;意思表示不完備者,使之完備,則為補充解釋。補充解釋所探求者,係假定之當事人意思。其為契約行為者,應本諸誠信原則,按契約之目的、習慣及任意法規定而為補充解釋。準此,當事人約定共同出資完成一定目的之合資契約,其性質與民法所規定之合夥契約相類,倘合資人間就共益費用之分擔有約定未盡之處者,本諸公平分擔、利益共享之契約目的,非不得類推適用合夥契約之相關任意規定,以為補充解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補充解釋
、
意思表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6 (202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塔位使用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32號
該期刊-下一篇
給付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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