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題針對行政訴訟裁判之效力進行體系性的全面析論(包含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先建立基本觀念與效力系譜,闡析行政訴訟裁判之形式確定力、實質確定力(既判力)、拘束效力(對行政法院與對行政機關之拘束效力),以及形成效力、給付效力、確認效力、執行效力及構成要件效力等其他效力。奠基於此,本專題續以案例導引,逐一解說前述各種裁判效力,並以實質確定力(既判力)之基礎理論為首發。 按行政訴訟法第213條所稱「確定力」,即學理概念之既判力,經法制化成為法律用語,見諸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以下稱之,俾與形式確定力相區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