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一具有品牌價值的科技公司,於數年前斥資300億元成立獨立營業部門(A部門)投入行動通訊設備產業,惟因經營不善致生虧損累積超過100億元,公司擬將此營業部門分割出售。乙公司則為生產技術卓越的企業,擬發展自有品牌以提高公司獲利能力。適聞甲公司A部門分割計畫,雙方幾經磋商後達成協議,由乙公司轉投資成立100%持股的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甲公司A部門,並使用甲公司商標數年。乙公司為控制丙公司的營業風險,初期出資80億元作為丙公司股本,其餘則以借貸方式陸續注資丙公司120億元。詎料,丙公司仍無法克服經營障礙,除對乙公司借貸債務外,另有負債150億元,總額已超過公司資產總值,乙公司即使丙公司將其尚有資金100億元優先償還乙公司。丙公司不久即聲請宣告破產。試問,丙公司破產管理人或其他債權人能否對乙公司主張任何法律上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