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決策能力對智能障礙者而言具極為重要,其被視為是個體進行選擇和決定所必需的態度和能力,令自己成為生命中的因果掌控者,並且不受外在影響與干擾(趙本強,2011)。Wehmeyer與Palmer(2003)指出,自我決策能力是一種人權的表現,智能障礙者應有選擇和決定的權利,尤其在成人階段自主決定就業、社區融合或獨立生活,以達到自我期待的生活品質,該文獻追蹤智能障礙學生於高中畢業後1年及3年,在居住及工作方面的生活結果,其智能障礙成人的工作選擇方面及居住生活方面等成人發展成果,與個體在學時期的自我決策能力有正向關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