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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隨手取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關於「攜帶兇器」概念,實務從寬解釋,本判決可為適例。判決表示,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均屬之,且兇器不論係行為人自行攜帶到場,或在犯罪現場隨手取得之,亦均屬攜帶兇器之範疇。而行為人主觀上亦不以攜帶之初即預有持以供其犯基本罪所用或對被害人等行兇之意圖為限。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隨手取得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洗錢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全體偵查機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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