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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503 (20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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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全體偵查機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4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實務向來認為,自首之成立,須以行為人在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事實前,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並接受裁判為要件,倘偵查機關已知悉或合理懷疑犯罪行為人及犯罪事實時,該犯罪行為人已處於隨時受追訴之狀態,便不成立自首。本判決據此進一步表示,自首規定所稱尚未發覺犯罪之偵查機關,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人實際申告犯罪之對象機關,而是指全體偵查機關。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全體偵查機關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隨手取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扣押手機之檢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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