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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針對洗錢新舊法適用,有在該個案中,對刑法第35條第2項「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進行合憲性限縮解釋:新舊法之最高度法定刑之刑度固然有別,惟就其於行為人有利與否之比較而言,均不具重要性則等同。則系爭規定所謂「最高度相等」,應依合憲法律解釋方法,認除刑度相等外,亦包含法律上評價相等者在內。前揭案型,新法法定刑上限之降低於行為人之利益與否既無足輕重,則新舊法之法定刑上限在法律評價上其本質即屬相等,自得逕適用系爭規定後段,以有無法定刑之下限比較其輕重,定其有利與否之取捨。於前揭範圍內,本於前揭意旨解釋系爭規定,始得維繫其法效力,復無違憲法不利追溯禁止原則。
據此,本判決認為,新法之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舊法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法定刑上限盡先比較,新法有利,惟原判決就上訴人所處之刑(有期徒刑2月)低於新法之法定刑下限(有期徒刑6月),應認新法降低舊法之法定刑上限,於其輕重比較不具重要性,法律上評價相同,即屬「最高度相等」,應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後段,逕以新舊法之法定刑下限而為比較,顯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洗錢新舊法比較合憲性解釋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隨手取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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