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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對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有深入闡述,其刑責成立,應以:一、於作為義務的判斷上,確認行為人是本於法律明文規定或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如自願承擔義務、最近親屬、危險共同體、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及對危險源監督義務者)之何種規範,而具有避免結果發生之保證人地位。二、於注意義務的判斷上,分兩層次:(一)確認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是否有「能預見」之情。(二)於防止結果發生(結果可避免性)判斷上,確認行為人若履行保證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是否「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而具有「義務違反關連性」之可歸責。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作為義務結果可避免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洗錢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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