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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訴之變更或追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6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連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即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始屬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訴之變更或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主要爭點共同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無效債務之保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7號
該期刊-下一篇 股東會決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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