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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3 (20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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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效債務之保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743條規定: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此因保證債務並非主債務之一部分,雖有從屬性,但仍不失其獨立性使然。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代理子女所成立之債務,因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而無效者,倘保證人明知其情事而猶為之保證,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應認有前開規定之適用,仍應視之為有效之保證。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保證
、
從屬性
、
獨立性
、
無效債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清償期屆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30號
該期刊-下一篇
訴之變更或追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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