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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清償期屆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3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當事人就已成立生效之契約,約定債務之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者,乃係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是於約定之事實發生已不能之情形,該債務原則上尚不當然消滅,債務人除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行使其權利外,不得僅以該事實未發生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庶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久懸未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清償期屆至不確定之事實事實發生已不能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利害關係第三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93號
該期刊-下一篇 無效債務之保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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