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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3 (20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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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東會決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股東會之召集如有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之情,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僅得由股東依法請求撤銷,非得逕認為無效。又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者,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如其已出席股東會而對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股東會決議
、
撤銷
、
當場表示異議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之變更或追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65號
該期刊-下一篇
董事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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