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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回復名譽——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法院於命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手段時,應審酌各種情事,基於比例原則與妥適性原則,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為之。如命加害人應為一定內容之表意,而該內容並非加害人自願且真誠之表意,雖未達到使其自我羞辱或陷於極度窘迫難堪程度,仍有違反其不表意自由之虞。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回復名譽適當處分應為一定內容之表意不表意自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
該期刊-下一篇 所失利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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