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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3 (20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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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當事人間若未訂立書面契約以保留證據,借名人得就客觀事實舉證,如由何人出資、何人管理使用收益等情形,以證明其與登記名義人間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倘登記名義人就登記為其所有之財產,任令他人管理使用收益,並由該他人持有財產證明文件等異於常態之事實,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得推定雙方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借名登記
、
證明
、
客觀事實
、
財產證明文件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回復名譽——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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