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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3 (20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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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所失利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消極損害,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僅指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始足當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所失利益
、
損害賠償
、
可得預期之利益
、
客觀確定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3 (202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回復名譽——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該期刊-下一篇
利害關係第三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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