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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親緣斷絕?──以年老父母聲請法院終止收養成年子女為例
作者 郭書琴 (Shu-chin Grace Kuo)
中文摘要
70餘歲之甲男為退役軍人,數年前前往中國大陸旅遊,認識了30餘歲之乙女,相處甚歡。嗣後2人同意由甲男收養
乙女,在臺灣共同生活,由乙女照顧甲男安度晚年。豈料,乙女來臺生活後,和甲男屢生齟齬。
甲男向法院請求終止兩造收養關係,理由為:甲男自稱無法再相信乙女,因乙女私自拿印鑑領光了甲男的銀行存款300多萬元、乙女只給甲男吃罐頭和沖泡食品,使甲男營養不足,導致甲男原本就有的心臟病、高血壓等長期病更為嚴重。乙女還在家中經營小型「托老照護所」,把甲男的臥房等,改裝讓給不同男性老年居民短期使用,讓甲男睡到走廊打地鋪。甲男自覺其生活狀況被乙女擅自侵擾、不告而取,使他光是見到乙女就感到恐懼和厭惡,完全無法和乙女共同生活。親如兄弟。丙男有2名子女:A男與B女,看到叔叔(甲男)被欺負,遂共同替甲男找法律扶助之訴訟代理人,為甲男起訴請求乙女返還其擅自跟銀行領取之現金。
另一方面,乙女在該財產訴訟中抗辯謂,甲、乙2人形式上雖為養父與養女,但實為「事實上夫妻」,甲男同意乙女拿這些錢當作家用、且為買房子之頭期款。於該財產訴訟中,乙女之主張,因欠缺證據以實其說,故甲男獲勝訴判決確定。財產方面爭訟告一段落後,甲男隨之向法院以乙女不孝、無法再行共同生活而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乙女抗辯謂,自己一心一意侍奉甲男,並設法賺錢貼補家用,並非虐待甲男。試問,該「女兒」乙女的聲明,是否有理由?
起訖頁 21-24
關鍵詞 成年收養終止收養Optical industry employeeswork engagementjob satisfactionjob performance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502 (2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68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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