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以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乙買受A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之B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乙已依約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甲所有,甲尚欠尾款600萬元未付。 甲則主張系爭房屋有占用鄰地土地,存在買賣權利瑕疵,伊先後以兩次函催告改善無果後,乃已以存證信函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自無須再給付尾款。甲並主張系爭契約業經伊合法解除,乙應返還伊已付價金2,400萬元,並給付違約金600萬元。試問:甲主張系爭房屋有占用鄰地,存在買賣權利瑕疵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