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直轄市政府農業局發現甲直轄市政府乙區公所受託管理之丙公園,在未經其許可下,有擅自砍伐、移植或毀損公告列管受保護樹木之情事,認為乙區公所違反甲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保護樹木除具有下列原因之一並經農業局許可外,不得砍伐、移植或毀損:1.罹患嚴重病蟲害。2.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3.危害公共設施。4.危害居家安全。5.其他經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有砍伐、移植或毀損之必要者),遂依同自治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及甲直轄市政府農業局訂定之裁罰基準,處罰甲直轄市政府乙區公所新臺幣5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