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妻向法院訴請乙夫離婚,請求法院酌定其共同未成年之子丙親權,並請求乙離婚後每個月須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扶養費於丙,經法院審理認離婚請求有理由,親權判定給甲,並判命乙每個月須支付扶養費3萬元。乙就親權與扶養費裁判部分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抗告是否合法?乙於抗告審擴張聲明不服部分及於離婚敗訴之部分,抗告審法院(地方法院合議庭)應如何處理?如乙夫就離婚、親權酌定與扶養費請求敗訴部分均向高等法院聲明不服,但於第二審審理中乙就離婚部分撤回上訴,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若甲於第一審訴請代墊扶養費,第一審法院以訴訟程序加以審理,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高等法院可否改認係家事非訟事件,而移送至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