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多達120人、員工人數為60人,甲及乙分別擔任A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因渠等資金需求孔急,竟共同製作重要內容不實之A公司評估報告,隱瞞A公司業已停業之事實,佯稱前景可期,擬於2023年提出上櫃申請,進而向丙、丁及戊分別借款200萬元,並約定採用讓與擔保之方式,由甲將持有之A公司股票分別移轉給丙、丁及戊各100張,以擔保借款債務,最終無法清償,丙、丁及戊受損害。其後,甲及乙為籌集A公司之營運資金,再度製作重要內容不實之A公司評估報告,以每股新臺幣20元向A公司原有股東及員工招募認股,共發行800萬股,取得1.6億元資金。其後東窗事發,丙、丁、戊及員工遂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試問甲及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及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