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甲為股票上市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董事,任期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2年1月間,甲知悉A公司尚未公告之去年財報獲利大幅成長。於財報公告前,甲買進A公司股票計100,000股,並於財報公告後全數賣出,獲利甚豐。甲之上述行為遭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投保中心於刑事判決確定後,於2024年3月擬對甲提起解任訴訟。投保中心起訴前,甲辭任A公司董事,亦未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投保中心能否對甲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又若投保中心已對甲提起解任訴訟,甲於訴訟中辭任董事,亦未擔任其他公司董事,甲之辭任對已繫屬之解任訴訟有無影響?又投保中心提起確認訴訟,訴之聲明為:「確認甲擔任A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有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解任事由存在,並應於判決確定起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法院應如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