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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本於所有權請求之訴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作者 姜炳俊
中文摘要
共有人本於所有權對第三人之請求,適用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上開規定不僅適用於分別共有情形,對於公同共有亦十分重要。2009年之前,實務上原認為公同共有人於訴訟上行使本於所有權對第三人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對於公同共有人須合一確定,亦即須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是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起訖頁 44-50
關鍵詞 公同共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反射效力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501 (1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11510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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