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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不好散?──評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作者 呂彥彬
中文摘要
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依此規定,違約金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一定金錢之契約。至於違約金(Vertragsstrafe),則指債務人為履行違約金債務所支出之金錢,如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則為準違約金(民法第253條規定參照)。由於違約金僅於債務不履行時,始由債務人支付,故其除了具有填補損害之功能外,尚具有間接強制債務履行而確保債權之功能。
起訖頁 30-43
關鍵詞 契約定性契約解釋不真正違約金無因債務拘束(承認)契約不當得利抗辯權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501 (1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11510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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