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必要共同訴訟作為理論依據和適用標準的職權追加,本應具有確定性和一致性,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裁量追加、單向追加甚至追加第三人的多樣化規則。廣泛存在的職權追加司法解釋,可分為基於實體法上共同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實體型共同訴訟追加,基於司法實踐中查明事實和判決執行需要的程序型共同訴訟追加和以第三人為對象的第三人追加三個階層,三者可進一步歸為實體法原因和程序法原因兩個類型。實體型追加真正對應必要共同訴訟,遺漏當事人導致的二審發回重審、再審撤銷原判決、裁定應限於此種情形。程序型追加雖可幫助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但案外人未參加訴訟不影響當事人適格,訴訟效率和裁判效果的考量應由當事人自己判斷,可由職權追加轉向釋明追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