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行政覆議法》將變更決定的適用模式調整為限定適用。限定適用是對混同適用的修正,旨在強化變更決定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用。在行政覆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定位下,限定適用包含了確定適用與有限適用雙重面向。限定適用的三種情形中,“內容不適當”應當限於法定裁量範圍內實體內容效果裁量的瑕疵,並且排除濫用職權;“未正確適用依據”應當明確與“沒有依據”和“適用的依據不合法”之間的界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覆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的特點由覆議機關裁量適用。變更決定限定適用的實現需要確立多項保障措施,通過規定禁止不利變更、聽取意見程序保障申請人權益,使其願意接受變更決定;通過設置作為諮詢機構的行政覆議委員會,強化覆議機關的機構能力,促其主動作出變更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