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第201條要求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議。這一規定引發了檢法兩院之間以及學界的意見紛爭,進而對司法實踐產生了廣泛影響。本文認為,“一般應當採納”條款賦予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實體約束力的基礎條件不能成立,違反了控審分離的訴訟原理和專門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憲法原則,違反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職權主義訴訟基礎和認罪認罰情節的“裁量從寬”性質,也不符合兩大法系協同型刑事司法的普遍經驗。建議立法機關在第四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廢止“一般應當採納”條款,並就認罪認罰案件與非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採納標準作出統一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