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時期民法的體系化,集中體現在圍繞《大清民律草案》所開展的民法典編纂過程當中。北洋政府時期儘管在事實上確立了“法律—習慣—條理”的民事法源適用次序,但由於缺少體系化的成文法,結果仍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法源範圍不明、法官主觀性過大、缺乏民法上位價值的統一指導等問題。為此,在北洋時期,北洋政府和與其對峙的南方政權曾數次依託《大清民律草案》進行民法體系化,其方式包括暫行適用《大清民律草案》、意圖使該草案成為生效法律,以及借助該草案體例進行民事判例彙編等。《民國民律草案》和《民國民法典》的編纂計劃均萌生於此過程中,這兩部法律文件亦促進了民法體系化。利用民法典的編纂以實現民法體系化,反映了法典中心主義,其對當代中國民法體系建設仍有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