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權利”概念有兩個面向,一個是主觀意識意義上的,另一個則是技術性的。前者使主觀權利被界定為自由、意思力等較具心理學意味的事物,而後者則體現為主觀權利被主要用來整理私法規則、構建私法體系。主觀權利在狄驥、凱爾森等實證主義學者的批判下曾趨於式微,也因學者們意識到該概念本身的局限性而催生了“無主體權利”這個讓人困擾的問題,但它已經成為一種習慣性話語和法律人的一種思維定式,而只能抱殘守缺。主觀權利與客觀法並不重疊,主觀權利話語並不能完全覆蓋客觀法,仍留出了一片開闊地,而這片開闊地應由客觀法話語來填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