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賦予各國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以決定如何履行條約。由於條約———尤其規制性條約———對締約國的影響不斷增強等原因,國內法院適用條約變得更加複雜,導致條約司法適用制度實踐的國別化趨勢日益明顯。為完善我國條約司法適用制度,有必要確立衡量這一制度的基本標準和構成體系。這一制度既要有效保障我國法院準確適用條約,也要恰當體現我國憲制架構、對外關係目標等背景性因素,包括條約效力和解釋等在內的構成性要素和機構間關係和能力建設等在內的支持性要素。完善我國條約司法適用制度應當特別重視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尤其是《對外關係法》的頒佈實施等新背景提供的新機遇、提出的新要求及帶來的新挑戰。機構間關係安排對於我國完善條約司法適用制度,尤其法院準確適用條約具有特殊重要性,我國立法、行政與司法部門應當努力構建完善的機構間關係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