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一,其能否有效發揮功能,關鍵在於兩方面:一係當事人間仲裁協議之履行,二係仲裁判斷能否獲得承認與執行。其中,法院地公共政策之違反,經常被作為撤銷仲裁裁決或拒絕承認與執行之理由。過往,就公共政策條款之討論,多集中於何謂公共政策及其認定標準。但近年來,法國最高法院就Sorelec v. Libya案之判決,引起了筆者注意。該判決中突破以往框架,改變以尊重國際仲裁自主性,並確保仲裁判斷終局性與可執行性之作法,認定國家法院有權審查所有提交之證據,即便該證據未曾於仲裁程序中提出。對此,本文將以國際仲裁中當事人自治之維繫為核心,探討國家法院於適用公共政策條款時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之範圍與限度,並評析法國最高法院就Sorelec v. Libya案之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