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權爭奪為我國公司治理實務常見的紛爭,目前我國主要係仰賴主管機關介入以及法院裁判解決此類紛爭,但主管機關與法院各有其限制,導致公司經營權紛爭於我國不必然可有效與及時獲得解決。本文觀察國際上透過於章程中制訂仲裁條款以引入仲裁制度解決公司紛爭的實務作法,分析利用章程仲裁條款解決公司紛爭的利弊並回顧比較法包括英國、德國、美國、瑞士以及西班牙的相關法制後,於我國現行法制下分析公司引入章程仲裁條款可能涉及的法制議題,包括是否足以構成當事人間的仲裁協議?是否侵害股東或投資人利用訴訟制度的救濟權?是否與如何利用參加仲裁制度?仲裁判斷的既判力主觀範圍為何?如何定暫時狀態處分?期待透過本文的分析討論,使公司治理實務界對章程仲裁條款有更多的認知與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