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仲裁事件,仲裁協議與主契約有各自的準據法,兩者未必一致,在解釋一份涉外仲裁協議之效力或範圍時,應依照國際私法決定其準據法,並不當然以主契約之準據法為準據法。涉外仲裁事件中仲裁協議所應適用之準據法,牽涉仲裁協議有效性或者範圍之認定,實為國際仲裁實務上極為重要的問題。例如仲裁庭先根據某A國法認定仲裁協議有效並據以做成之仲裁判斷,後續該仲裁判斷卻可能遭到內國法院以B國法認定仲裁協議無效或者仲裁爭議之標的非屬仲裁協議範圍等由,拒絕承認與執行。蓋依照當事人自主原則,國際上普遍肯認當事人有合意選擇仲裁協議準據法之自由,惟若個案中無法認為當事人對於涉外仲裁協議之準據法有選法之明示合意時,應依照何等法律衝突規則定其準據法,各國實務與學說之間並無定論。本文藉由若干案例之回顧,說明目前國際間存在的兩種相互對立的主流選法規則,即英國法院普遍採取的「主契約準據法」說,以及獲得法國以及新加坡法院廣泛支持的「仲裁地法」說。最後則探討臺灣法下得據以解決涉外仲裁協議選法疑義的成文法律衝突規則,並就相關法院裁判以及立法動態進行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