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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論壇
202406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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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利益再審新證據事由之合憲性檢驗--源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2023年10月31日,案號:94/2023)之啟發
作者
陳重言
中文摘要
刑事裁判確定後,如屬有罪或宣告其他刑事制裁(如保安處分或沒收等)之裁判,即產生執行力,除存在執行障礙事由外,原則上即由刑事執行機關即檢察官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57條參照),據以實現刑事確定裁判所宣告之制裁內容。至無論宣告有罪或無罪之刑事裁判確定後,原則上均產生禁止再訴之效力,針對同一案件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審判中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此即為具體化一事不再理憲法原則之法律規定。
起訖頁
151-160
刊名
最高檢察論壇
期數
202406 (3期)
出版單位
最高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簡介日本刑事再審中關於新舊證據綜合判斷構造之論爭
該期刊-下一篇
誤判與再審救濟--2019年後之再審實務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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