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權問題是公司法和公司治理都面臨的一個基礎問題,關乎股東功能定位,也是股東治理重構的邏輯起點。在法人擬制說佔據主導地位的法域,公司所有權問題表現為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這個觀念在法人實在說流行的法域也被奉為圭臬。而隨著股東對公司的所有者身份失落,兩權分離的表述也逐漸失去合理性。股東不是公司所有者,也不是公司當然的剩餘索取權人,公司的所有者正是公司自己,而股東實際上是公司的代理人,和董事處於同樣的代理地位。傳統股東的治理功能逐漸演變成代理功能。我國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治理作出較多修改,拓展了董事治理空間,但並未弱化股東治理的重要性。在未來的公司治理中,應該采公司本位主義和利益相關者理論融合的治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