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事實支配作為一種自由,是憲法和法律形成的財產權所保護的對象而非財產權本身。對於作為有別於權利的財產事實支配自由,憲法和法律無需加以創設,而只能予以確認並保護。為防止財產事實支配可能受到過度限制或不當干涉,對於財產權人與非財產權人的財產事實支配自由,我國憲法均以“法無限制即可為”的方式予以確認並保護。憲法對於財產事實支配的確認與保護,為國家設立了財產事實支配的保護義務,這包括國家消極保護義務與國家積極保護義務兩方面。國家消極保護義務意味著,立法者不得以“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方式限制事實支配自由;國家積極保護義務意味著,立法者應具體形成能夠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事實支配不受其他主體干涉的權利,從而使事實支配的國家積極保護義務在私權領域得以充分實現。基於財產事實支配的憲法定位可知,反對數據財產權利化的觀點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