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憲法變遷的背景下,中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不僅具有防範國家權力的屬性,而且保留了其調控社會的屬性。基本權利不僅調控國家與個體之間的關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開始介入私主體關係當中,也就是介入到社會內部關係當中。在現代社會中,基本權利不是看不見社會的,而是需以社會為本位。社會本位的基本權利屬性,不僅來自前近代的中國傳統和新中國立憲的“社會主義”傳統,而且與現代社會複雜性的提升和社會系統的功能分化密切相關。社會內部的分化使得社會內部的自治出現了差序格局,其內部的平衡無法藉由私自治加以維繫,需通過國家干預來進行調節,基本權利便是其中重要的調節措施。基本權利的社會調控,需正確處理個體、社會、國家三者之間的立體關係,並通過確立基本權利於社會之內的內部邊界以及在國家目標和國家整合層面的外部邊界,從而確立基本權利保護的中國特色,進而發展出立足於中國的、動態的基本權利規範保護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