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數據交易是新興技術服務於個人的必要活動之一,只有進行個人數據的收集與分析,網絡服務商等數據處理者才能提供更加符合個人需求的產品與服務。然而實踐中由於當事人締約地位存在差距等原因,個人數據失控與公正價值喪失等問題時有發生,而現行私法無法有效規制。前述問題的解決需以構造個人數據交易的私法制度為基礎,具體包括主客體明確、權利配置與規則設置等。個人數據交易的主體應區分初級交易和次級交易確認,初級交易的主體包括個人與數據處理者,次級交易則發生於不同數據處理者之間;就客體而言,應明確的是,個人信息包含於個人數據,兩者並非等同關係;在權利配置中,應確認個人享有數據交易全過程知情權、有限的不受自動化決策支配權等基於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各項權利,數據處理者享有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以及與個人共同享有收益分配權;而在規則設置上,應協調與完善相關法律規則,包括合同法規則平衡交易主體的當事人地位、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則保護個人知情同意權利與物權法規則保護處理者數據產品權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