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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必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為人是否偽造他人名義而簽名,不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必要,只須能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偏名、別名、藝名、筆名等,亦無不可。惟如以偏名或別名簽發,仍須偏名或別名係行之有年,且為社會上多數人所知,足以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而不致產生人別混淆,始足認為適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必要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12 (202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第244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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